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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 层 管 理


人民调解,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,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、劝说,促使他们互相谅解、平等协商、自愿达成协议,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。
人民调解受理和不受理的范围:
(1)受理范围: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,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
(2)不得受理范围:①法律、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,或者法律、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;②人民法院、公安机关或者其它行政权机关已受理或者解决的。

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方式: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,受理调解纠纷;当事人没有申请的,也可能主动调解,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。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,可以书面申请,也可能口头申请。民间纠纷,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(所在单位)或者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。 纠纷调解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。达成调解协议的,《人民调解协议书》具有民事合同性质,具有法律效力。
.法律服务所是设立在乡镇和城市街道的法律服务中介组织。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。
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:
(1)应聘担任法律顾问;
(2)代理参加民事、经济、行政诉讼活动;
(3)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;
(4)主持调解纠纷;
(5)解答法律咨询;
(6)代写法律文书;
(7)协助办理公证事项;
(8)开展法制宣传和其他有关业务。

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监督: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;有违法所得的,按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,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,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:
(1)以贬损他人、抬高自己、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;
(2)曾担任法官的法律服务工作者,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;
(3)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;
(4)同时在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,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所执业;
(5)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;
(6)明知当事人的要求是非法的、欺诈性的,仍为其提供帮助的;
(7)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,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;
(8)在同一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中,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;
(9)不遵守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,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,损害委托合同利益的;
(10)在调解、代理、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、侮辱、报复当事人,造成恶劣影响的;
(11)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稳私的;
(12)以影响案件审判、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,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、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,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;
(13)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,或者私自收取费用,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;
(14)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,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。
(15)违反司法、仲裁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,干扰或者阻碍司法、仲裁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;
(16)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;
(17)伪造、隐匿、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、隐匿、毁灭证据的;
(18)向有关司法人员、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,或者指使、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;
(19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。

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及依据:根据国家计委、司法部制定的《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按照山东省物价局、省司法厅鲁价费发[2002]218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。
.司法所是没在乡镇(街道)的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,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)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,接受县区司法局的业务指导和乡镇(街道)政府的行政领导。
司法所的职能:
(1)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、监督工作;
(2)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,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;
(3)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;
(4)代表乡镇(街道)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;
〔5)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;
(6)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;
(7)组织开展“148”法律服务工作;
(8)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;
(9)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(街道)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。 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党委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,依靠各有

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、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领导、扶助、教育和管理活动。
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: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5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。
安置帮教工作范围:
(一)对服刑、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、就业技能培训。
(二)向刑满释放、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、接收单位介绍情况,移交有关档案、材料。
(三)引导、扶助刑满释放、解除劳教人员就业,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。
(四)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、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,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。
(五)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满释放、解除劳教人员依法从重惩处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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